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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高鐵工程延誤的第一份報告

港鐵獨立董事委員會在716日發表高鐵工程延誤的第一份報告,指工程總監周大滄及行政總裁韋達誠未有將局部通車方案向董事局匯報,「反映其判斷力欠佳」。
該報告澄清了部份疑團,但同時也說:
1.5–關於技術調查結果及項目管理系統的結論,仍待其委任專家審視。
委託協議
報告的第三部分解釋委託協議主要條款為7條,當中包括「盡量減少延誤」每月提交報告。關鍵是,港鐵如果在履行承諾是疏忽和違反協議,便可能被政府索償。
報告強調其項目管理團隊非常專業、沒有隱藏。某程度上,其工程總監周大滄與承建商的不斷的「追回進度方案」正是盡量減少延誤的努力。因此,可以估計,張炳良口中的考慮向港鐵追討,大多是廢話。
延誤原因
報告指延誤原因繁多,包括勞工短缺、西九龍總站地質問題、元朗隧道段兩台隧道鑽挖機鑽挖率慢及其中一台因水浸損壞。如果接受報告理由充份,其工程延誤屬客觀因素。
政府由頭到尾都知道問題嚴重:
4.20 工程總監在5/2/2013會上,報告西九總站工程出現「嚴重」延誤;
5.50 周大滄事後很後悔沒有在201311(立法會滙報)之前將問題提醒董事會。
高鐵要在2015年通車,從一開始就是政治鋼索。佐敦道的主要地段在工程設計前沒有勘測資料,但香港市區地底胡亂鋪線,由來已久。工程時間十分緊迫,所有相關高層,由張炳良到錢果豐、韋達誠、周大滄都應該有政治觸角,知道其政治因素多於技術因素。
韋達誠正因此被(報告)指其:
5.16  欠缺應有遠見。
周大滄也由於他的強悍作風(5.39)21/11/2013-30/3/2014的這一段時間,「近乎不可能」的情況下,還盡力搶救。
反觀事件,假若周大滄在7月會議期間不考慮局部通車方案,而是直接呈交延誤報告,整個責任便不在港鐵,而是在張炳良身上。因為,政治問題始終要由政治解決。
傳訊策略
報告指出,正是港鐵沒有搞好與傳媒的公關工作,令其企業形象受損。俗氣地說,即是不會做戲,這是韋達誠下台的主因之一。
政府角色
報告中從第4.19段的25/1/2013開始,至4.103段的30/3/2014 ,清楚交代政府完全明白問題之嚴重。當中暗示政府有合理理由運用「專業懷疑」而不是「疑中留情」,向港鐵窮追不捨。
現時特區政府四面楚歌,對那些庸官來說是件好事,有利他們胡混過關。香港可能有待全面普選之後,才能進一步提高問責文化。
劉山青

積金搵笨一肚火

     
香港的財政儲備為7千多億,而強積金至今13年來,已滾存了4500億。它關乎大部份港人的退休生活,因而十分重要。
積金局年報
從積金局的2012-13年年報得知:
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為26,僱員為237,中介人為3200 ,所有計劃的淨資產值為4553,年供款為495億。
職業退休計劃中,涵蓋僱員數目為40,淨資產為2615,年供款為179億。
永久離開香港
  積金局數據顯示,過去三年,以永久離港申請取回強積金之人數急升。
積金局就83名作出虛假陳述的計劃成員申請發出傳票,59名計劃成員已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各被罰款$2,000$8,000不等。一名計劃成員因為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以提取強積金,被判監禁八個月,緩刑三年。
積金局的人手編制為700人,年度開支約4億,2012年和13年分別虧損1.6億和1.9;政府在1998年成立時注資50億,目前淨資產為49億。
按期間劃分的強積金制度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
 
淨資產值
期內總淨供款2
期內淨回報3
年率化內部回報率3
期間
期始(a)
期末(b)
(c)
(b)-(a)-(c)
 
1.12.200031.3.2002
42,125
43,878
1,753
4.9%
1.4.200231.3.2003
42,125
59,305
23,016
5,837
10.7%
1.4.200331.3.2004
59,305
97,041
22,133
15,604
22.00%
1.4.200431.3.2005
97,041
124,316
22,205
5,070
4.70%
1.4.200531.3.2006
124,316
164,613
23,435
16,862
12.30%
1.4.200631.3.2007
164,613
211,199
24,684
21,901
12.40%
1.4.200731.3.2008
211,199
248,247
26,844
10,205
4.50%
1.4.200831.3.2009
248,247
217,741
385,034
69,010
25.9%
1.4.200931.3.2010
217,741
317,310
294,844
70,086
30.10%
1.4.201031.3.2011
317,310
378,280
318,644
29,106
8.70%
1.4.201131.3.2012
378,280
390,744
34,687
22,224
5.6%
1.4.201231.3.2013
390,744
455,331
38,321
26,267
6.40%
自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
1.12.200031.3.2013
455,331
3,590,544
96,277
4.00%
按基金種類及期間劃分的核准成分基金的年率化回報
核准成分基金種類
過去一年
過去三年
過去五年
1.12.2000
混合資產基金
6.70%
3.70%
1.10%
4.20%
股票基金
9.70%
3.20%
1.10%
4.60%
強積金保守基金
0.10%
0.10%
0.20%
1.00%
保證基金
1.60%
1.30%
0.90%
1.50%
債券基金
1.60%
3.10%
2.40%
3.70%
貨幣市場基金及其他基金2
0.20%
0.2%
0.3%
0.70%
同期消費物價指數變更年率化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更3
3.60%
4.30%
3.20%
1.40%
各類成分基金的平均、最高、最低基金開支比率
基金類別
基金數目
平均基金開支比率
最高基金開支比率
最低基金開支比率
股票基金
194
1.74%
2.96%
0.51%
混合資產基金
216
1.90%
4.32%
0.44%
債券基金
49
1.60%
2.74%
0.98%
保證基金
32
2.16%
3.86%
1.33%
貨幣市場基金—強積金保守基金
47
0.67%
1.43%
0.17%
貨幣市場基金—非強積金保守基金
5
1.13%
1.13%
1.13%
其他
4
1.39%
1.43%
1.33%
整體
5472
1.72%
4.32%
0.17%
對沖機制
積金計劃最為打工仔詬病的是其對沖機制。
年份
退休/提早退休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個案數字)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小額結餘帳戶
死亡
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a)
總計(百萬元)(b)
a/b
2011
1,922
1,856(23,900)
106
1
247
2,332
6,463
36%
2012
2,926
1,971(25,100)
134
1
338
2,270
7,640
30%
2013
3,976
2,646(28,000)
155
1
377
2,678
9,834
27%
其比例約佔三分之一,難怪打工仔很不滿。
所謂對沖機制其實是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第12A條:「某些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項須從累算權益中支付。」
其中的(1)(2)(3)(4)(5)基本上為:
如—
僱主需要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從僱主供款中全數扣取。
其中的(6)基本上為:
如公司改名,本條例仍然適用。
57章《僱傭條例》的第VA部「遣散費」和第VB部「長期服務金」,表示僱員連續受僱滿5年,基本上可享有長期服務金;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則可享有遣散費。
修改法例,由政府提出研究,經公眾諮詢,到立法,非三數年不可以完成。現實情況是:法改會在05年的一些建議,政府亦同意的,至今尚未完全落實。
現修訂
「積金局」為促使收費下調,採取短期、中期及長期的措施如下-
短期措施:包括推動電子化安排、鼓勵僱員整合戶口,和強積金計劃;
中期措施:20147月底提出修訂有關審批強積金基金的法例規定;及
長期措施:引進強積金收費水平上限;2016年前完成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
積金局也提出「分期方式提取其累算權益」,及「末期疾病的計劃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
從上述所知,積金局的所謂改革,不是曠時日久,就是小修小補,絕不是對症下藥。我不明白泛民為何不組織百萬大遊行,促進完善強積金之制。
後話
彭定康政府於19947月發表題為《生活有保障、晚年可安享》的諮詢文件,建議所有年滿65歲或以上的合資格居民將可以每月領取退休金,金額約為工資中位數的30%(以目前的工資中位數位$14,100則為$4,230),每年以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為調整指標。經費方面,將來自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供款率為僱員收入的3%,由僱主和僱員平均分擔。政府計劃注資100億港元提供計劃成立的經費,便可即時發放退休金給合資格人士。
當年,筆者建議梁耀忠立即接受方案。奈何,當時民間的意見是,富豪有份收,不公平。事情突然急轉直下,結果戲劇性變化 政府於19951月宣布,由於立法局「不表支持」,公眾的意見又「過於分歧」,當局決定放棄計劃。
20年後的今天,它仍然是政府接納的最好的方案。周永新、梁振英,你們有器量提出一個比20年前港英時代更前瞻性的方案嗎?
劉山青

平機會諮詢文件之檢討理據及原則

  
目前,立法會正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規定。原規定只保障服務員不得向顧客作出性騷擾和只適用於本地;
建議中的修訂包括,顧客也不能向服務員性騷擾,和條例適用於港註冊船舶和飛機。這反映現行的歧視條例存有很大的漏洞。
平機會的工作範圍包括檢討歧視條例的施行情況,如認為有需要修訂,建議交予行政長官。平機會正準備全面檢討「歧視條例」,公眾諮詢會將在八月間進行,提出77個問題,值得重視。
國際公約
過去六十多年,聯合國通過一系列公約,最主要的七條公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這些公約的締約國,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其餘各公約都已經得到通過。中國亦已在與聯合國的通信中表明,七條公約全部適用於香港。
四條歧視條例
過去十七年來,政府訂立了四條反歧視法例,計為1996 年的《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1997 年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2009 年的《種族歧視條例》,統稱為「歧視條例」。
自訂立歧視條例後,國際間已起了重大變化。例如,多個司法管轄區已不再只集中於個別人士的申索,而更為側重制定方法應對系統化的不公平現象。
不關乎今次檢討的目的
今次諮詢並非討論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的問題。平機會現正為此和僱傭範疇年齡歧視條例進行另外兩項研究,預計兩個研究的結果將於2014 年底或2015 年初公布。
持續存在的不平等及歧視
平機會發現在僱傭範疇的投訴,其中40% 涉及懷孕歧視、43%涉及性騷擾。在大企業位居高層的女性人數仍然佔少數。解決結構性不平等的其中一個方法,是規定公營部門有推動平等的責任,而英國早已制定這樣的條文。
《殘疾歧視條例》
平機會批評「人人暢道通行」的進度異常緩慢。《殘疾歧視條例》無規定物業擁有人要主動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遷就的責任,反而明確指出業主和管理人可以「不合情理的困難」為抗辯,這不符合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
《殘疾歧視條例》第4條: 不合情理的困難
就本條例而言,在決定甚麼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
(a) 向任何殘疾人士作出的處所提供的合理程度;
(b) 可能帶給任何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令其蒙受的損害的性質;
(c) 有關人士的殘疾的影響;及
(d) 聲稱有不合情理的困難的人的財政情況及其所須付出的估計開支(包括經常性開支)款額。
族群歧視
平機會關注少數族裔中學生缺乏以中文作為第二語文的課程。目前並未有法例就來源地,例如中國內地,提供保障。有新移民因其鄉音,而被拒絕聘用;新移民感到在公眾地方受種族中傷,當他們向相關政府部門求助時,感到受歧視。
其他司法管轄區制定歧視法的經驗
英國修訂法例,規定公營部門有責任在公共領域推動平等;規定在工作、教育或提供服務方面,須合理遷就殘疾人士。 
合併成單一法例
計對草擬條例過程零碎,未有顧及整體的歧視保障,以致各條例之間的保障範圍不一致,和互相重複,英國制定了《2010 年平等法案》,澳洲出版《2012年人權及反歧視草案》,以更新和合併之前的所有的歧視法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1991 年制定,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納入香港本地法律中。《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具備憲制效力,因為相對其他法例,它具有凌駕性的地位。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22 )
–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 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視」。
當中禁止「任何」歧視,兼且最後預留「其他身份」一項,這個設計非常重要。它反映到隨著價值觀和社會需要的轉變,可能會有新的群組需受到免受歧視的保障。
檢討的原則
英國政府檢討歧視法例時,也定出類似原則,且最終制定了《2010 年平等法案》;而澳洲政府於2012 年檢討聯邦政府所有歧視法例時,也定下類似的原則。
平機會建議的原則為:
A.      與時並進
制定更清晰的歧視和騷擾定義;保障有聯繫人士免受歧視、保障因被假設擁有受保障特徵而被歧視的人士;撤除缺乏充分理據支持的例外情況等。
B.      簡化以至合併條例
現時四條歧視條例中,不少條文不必要地重複(例如違法行為的形式、例外情況、歧視條例的執行和平機會的職能與權力等),不易於執行,並且不時需要分別查考四條獨立的條例。
C.      理順條例
根據目前的《種族歧視條例》,政府行使職能時引起的種族歧視,不受條例的保障。這與《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下其他受保障特徵(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殘疾和家庭崗位)的情況並不一致。
D.     促進平等主流化
現有歧視條例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有投訴才有行動,純屬被動。但是,社會上不少關於平等的問題,都屬制度問題,與公私營機構如何在這些制度下運作有關。因此,歧視條例中關於「特別措施」或積極行動的條文十分重要,因為這些條文認同需為弱勢群體提供特別的設施、服務和培訓,以協助他們能像其他群體一樣得到實質平等。
諮詢問題1
在改革現行歧視法例時,你認為政府應否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
劉山青

歧視法例的目標與受保障的特徵

歧視法例的目標與受保障的特徵
法例目標
平機會認為在歧視條例加上說明條文,有助社會明白法例,和協助法庭審理案件。
參考了澳洲做法,平機會的建議為:
(a) 與《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國際人權文書一致;
  (b) 促進社會尊重:
(i) 形式及實質平等;及
(ii) 每個人的固有尊嚴;
(c) 可能需要採取特別措施或作出合理調適;
(d) 遵守本條例;
(e)  先透過調停方式解決;
(f) 列出平機會的職能。」
諮詢問題2
你認為歧視條例開首應否加入條款,說明該條例的目標?
受保障的特徵
歧視條例在各主要範疇,包括僱傭、貨品及服務的提供、教育和政府職能等,適用於政府和公共機構。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下的受保障特徵是性別、懷孕和婚姻狀況。在所有主要範疇(如僱傭、教育、和貨品、服務提供及處所)都不得對具有這等特徵的人士作出歧視。
在《種族歧視條例》中的第8(3)(b)(d)條訂明「移民身份和國籍」不納入受保障特徵之列。
根據現行的歧視條例,違法行為分若干類,並非所有受保障特徵適用。其主要的違法行為相對於受保障特徵的列表如下。
 
種族
性別
婚姻狀況
懷孕
殘疾
家庭崗位
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ˇ
ˇ
ˇ
ˇ
ˇ
ˇ
騷擾
ˇ
X
X
X
ˇ
X
性騷擾
X
ˇ
X
X
X
X
使人受害
ˇ
ˇ
ˇ
ˇ
ˇ
ˇ
中傷
ˇ
X
X
X
ˇ
X
中立的字眼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中關乎歧視和性騷擾的條文,都是指男性向女性歧視或性騷擾,但第5條文闡明,所有相關條文同樣適用於女性對男性。
諮詢問題3
你認為與性別有關的條文應否使用性別中立的字眼如「任何人」?
懷孕
香港法院對懷孕歧視保障範圍的詮釋一直相當寬鬆。
澳洲明確保障潛在懷孕,其定義是:
正在懷孕;
表示有意懷孕;或
被視為有可能懷孕。
諮詢問題4
你認為應否明確列明保障懷孕女性於產假期間免受歧視?
諮詢問題5
你認為應否保障女性不會因潛在懷孕的實質可能而受歧視?
事實婚姻
有事實婚姻定義為該兩人:
(a) 互相沒有合法結婚;且
(b) 彼此沒有家庭關係;及
(c) 擁有一段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
香港立法當局不想『事實配偶』得到與『已婚配偶』一樣的法律保障。澳洲和英國有關於伴侶關係狀況的歧視條文 (但不等於會自動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合法化)
諮詢問題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
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殘疾
《公約》的殘疾定義包括「長期」的身體或精神缺損,但香港《殘疾歧視條例》沒有長期和重大等字眼。在香港,人們可以在感冒期間投訴被歧視。
諮詢問題7
你認為目前殘疾的定義和殘疾範圍的界定是否適當,與條例目標是否相稱?應否修訂定義,如只限於有重大影響及/或可能維持一段時間的身體或精神缺損?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本條例已採用中立字眼,同等地保障男性,但男性不用餵哺母乳。
事實婚姻
若納入事實婚姻關係的修訂建議,日後若有一名女性與某男性有多年伴侶關係,而她需要照顧伴侶的年邁父親,如她因此在工作上受到較差待遇,她便會得到保障,免受家庭崗位(責任)歧視。
前度關係而起的照顧責任
若納入前度配偶的修訂建議,日後若有女性離婚後仍照顧其前夫的父或母,她便會得到保障,免受家庭崗位(責任)歧視。
保障餵哺母乳的女性免受歧視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無明確保障,但仍可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申索。
在澳洲和英國有清楚列明。
諮詢問題8
你認為應否以「家庭責任」一詞代替「家庭崗位」,以便更清晰指明這是關乎個人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諮詢問題9
你認為家庭崗位歧視範圍應否擴大保障至需要照顧事實婚姻關係中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若是,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再者,應否把保障擴大至包括需要照顧前度婚姻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的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
諮詢問題10
你認為應否指明家庭崗位的定義包括餵哺母乳的女性?
種族
《種族歧視條例》不保障任何關於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的歧視,但英國和澳洲的立場截然不同,她們都會給予國籍、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一些明確保障,免受歧視。
近期,針對新移民和大陸旅客的問題十分嚴重,有必要檢討《種族歧視條例》第8條。
6028種族基於種族種族群體的涵義以及各人士之間或不同種族群體之間的比較個案
 (3) 本款指明的事項為
 (b) 有關的人
(i)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ii)
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擁有香港入境權;
(c) 有關的人在香港的居住年期;或
(d)
有關的人根據任何國家或地方關於其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或歸化的法律所享有的國籍、公民身分或居民身分。
聯合國於2009 年審議中國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執行時,建議香港把「移民身份和國籍」納入《種族歧視條例》的受保障特徵之列,聯合國要求締約國不會令非公民受到歧視性影響。
諮詢問題11
有關種族歧視,你認為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等應加入為受保障特徵嗎?
諮詢問題12
關於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若你認為應有保障,那麼應如何定義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
諮詢問題13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b)(i)(ii)條有關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和居留權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4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c)條有關香港居住年期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5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d)條有關某人在另一國家擁有國籍、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6
你認為應否考慮制定基於居民身份給予待遇差別的例外情況,而有關例外情況必須有相稱且合理的目的?
平機會在關乎流行術語及本土主義的討論令人觸目,它觸及港人對歧視的理解,因而應該詳加研究。
劉山青

「綠化地帶」的爭議

背景
截至今年6月初,在全港法定圖則中被劃為「綠化地帶」(不包括郊野公園範圍)的土地面積共約15200公頃。政府建議改劃約70 幅「綠化地帶」用地(實際為72),總面積約150公頃,佔全港「綠化地帶」用地約1%。如成功通過改劃並撥作房屋發展,可提供約89000個房屋單位,其中超過七成是公營房屋。
定義
廣義來說,「綠化」一詞可詮釋為園景的意思,而「園景」一詞由「繪畫」引申出來,一般指土地的面貌,由形狀、構造和顏色等元素結合而產生獨特的模式和圖象。
綠化用地這類休憩用地的主要功能是保育自然環境、美化市容及改善景觀;這類用地並未計入休憩用地的供應標準內, 而載列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十章「自然保育和文物保護」內。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屬政府手冊,就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制定有關比例、位置和地盤規定的準則。
「綠化地帶」主要是保育已建設地區/市區邊緣地區內的現有天然環境、防止市區式發展滲入這些地區,以及利用天然地理環境作為市區和近郊的發展區的界限,以抑制市區範圍的擴展及提供靜態康樂用地。根據一般推定,此地帶不宜進行發展。
其第一欄經常准許的用途為農業用途、燒烤地點、郊野公園、政府用途(只限報案中心) 、自然保護區、自然教育徑、農地住用構築物 、野餐地點 、公廁設施 、帳幕營地 、野生動物保護區。
爭議
十六個環保團體在2014121日發表聯合聲明,批評政府擬改劃的綠化地有八千至一萬棵樹木。他們認為,政府大規模改劃綠化地帶,涉及重大的政策改變,應先向公眾進行諮詢,亦指責政府謂改劃土地「沒有植被」說法是「講大話」;要求暫緩向城規會申請改劃綠化地帶。
政府反駁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76日在其網上專欄反駁說:
1.          過去兩年多政府先後向立法會提交多份文件,交代工作進展,做法公開透明。
2.          2013年施政報告已指出,先處理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結果共有13幅合共57公頃「綠化地帶」,下階段的檢討必然是有植被的「綠化地帶」。
3.          在去年626日和1016日,清楚指出第二階段檢討的對象為位於市區和新發展區邊緣、緩衝和保育價值較低的「綠化地帶」,當中包括一些鄰近已發展地區並有相當基建配套、有潛力可供進一步發展的土地。由此可見,當局絕非「盲搶綠化地」 
4.          1%「綠化地帶」用地可提供8.9萬個住宅單位,其中超過七成是公營房屋。 從社會整體來說,現時土地供應緊絀,各項開發土地工作需時,「綠化地帶」改劃作住宅用途,是合理的土地規劃、在發展和保育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的做法。
5.          當局一貫以來, 都根據既定的規劃原則和其他各項考慮因素,不時進行土地用途檢討以規劃不同用地的未來發展。各項土地用途檢討,包括兩個階段的「綠化地帶」檢討,屬持續規劃工作的一部分,並不涉及政策改變。
討論一
香港以賣地收入支持公共工程開支,包括興建公屋;基本開支反映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內。
基金在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成立,經過多次修訂,以解決回歸前後的土地問題。
  決議規定-
(a) 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他可將管理權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b) 下列款項記入基金的貸項下-
(i) 地價收入;
(ii) 工程或承擔的收入;
(iii) (ii)段所指的5 年內無人認領存款;
(iv) 立法會核准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款項;
(v) 立法會決議的借款;
(vi) 賺得的利息或股息;及
(vii) 捐獻;
(c) 財政司司長可由基金支用款項-
(i) 公共工程計劃;
(ii) 公共工程計劃而致必需的設備;
(iii) 政府所用的主要系統及設備;
(iv) 以用作非經常補助金;
(v) 以收購土地;及
(vi) 以支付根據《新界土地交換權利( )條例》( 4 95 )須就土地交換權利支付的贖款以及利息。
13/14年為例,其主要收入為賣地收入,總收入為890億,其主要開支為公共工程開支,總開支為880億。由於「長遠財政計劃工作小組報告」對非經營開支和經營開支的新加限制,若政府某年賣地收入不足,它的公共工程開支就有問題,特別是當房委會需要注資的時候。
若果有關的改劃工作順利獲得城規會通過,政府最快可於今年第四季推出地皮招標,預計合共可興建約1,190伙私營房屋。其中以1幅鄰近鳳園的住宅用地規模較大,可建樓面面積約40萬平方呎,業界估值約12億元,樓面呎價約3,000元。
根據 2014 2 月底的情況,2014-15 年度賣地計劃共有 34 幅住宅用地,當中 21 (見下表)須完成所需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修訂程序。
地段編號
地點
根據現時分區計劃大綱圖的用途地帶(20142月底的情況)
大約面積(公頃)
大埔市地段第222
大埔汀角路近鳳園
綠化地帶為主-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4.85
大埔市地段第223
大埔露輝路
綠化地帶-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2.48
大埔市地段第229
大埔露輝路
綠化地帶-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1.65
鄉郊建屋地段第1201
香港赤柱黃麻角道
綠化地帶-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2.54
鄉郊建屋地段第1202
香港赤柱黃麻角道
綠化地帶-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43
屯門市地段第523
屯門青山公路-大欖段
綠化地帶-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94
新九龍內地段第6542
九龍大窩坪延坪道
綠化地帶-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2.44
新九龍內地段第6520
九龍牛池灣豐盛街
政府、機構或社區-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694
屯門市地段第539
屯門第16區海榮路與恆富街交界
政府、機構或社區-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47
大埔市地段第225
大埔白石角科進路與博研路交界
其他指定用途(科學園)-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2
大埔市地段第226
大埔白石角科進路
其他指定用途(科學園)-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2
大埔市地段第227
大埔白石角創新路
其他指定用途(科學園)-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2
大埔市地段第228
大埔白石角科研路
其他指定用途(科學園)-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1.96
九龍內地段第11238
旺角新填地街322324號/上海街445447
住宅(甲類)-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0252
油塘內地段第42
九龍鯉魚門鯉魚門徑
住宅(甲類)6-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324
內地段第9061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69
住宅(戊類)-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1226
屯門市地段第517
屯門第48區青山公路-青山灣段
住宅(乙類)-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293
屯門市地段第500號屯門掃管笏第56
管翠路
主要是住宅(乙類)-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2.4877
屯門市地段第541號屯門第56
掃管笏路
主要是休憩用地-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2.6844
九龍內地段第11240
旺角豉油街與上海街交界住宅
(甲類)4-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0625
丈量約份第332約地段第758
大嶼山長沙住宅
(丙類)1-尚待完成規劃程序
0.482
討論二
環保團體的主要指責是不滿政府因擬改劃綠化地帶而砍伐八千至一萬棵樹木。開發土地,尤其是新市鎮,必然砍伐大量樹木。因此砍伐樹木是否一個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這討論屬於立場問題,而不屬於政策問題。如果我們翻查百年前的香港面貌照片,我們會發現半山區差不多光禿禿,因為那時的居民很貧窮,以木生火煮食,香港現時綠色地帶的樹木是後來補植的。
討論三
是否重大政策轉變?城規會是法定組織,根據城規會條例第131章第二條成立。其執行機構是規劃署。規劃署每年開支約6億。它的4個綱領為:
( 1 ) 全港規劃
( 2 ) 地區規劃
( 3 ) 規劃事宜資訊服務 ;及
( 4 ) 專業服務
規劃署建議修改用地,要根據條例向城規會提出。城規會依6c(2),會在3個星期內,每星期一次在2份每日出版的本地中文報章及1份每日出版的本地英文報章刊登通告;任何人可以在3個星期內依第6條,向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述意見;最後由規劃委員會依第7條對草圖作出修訂。今次的做法是否超越一貫做法,可以再提出論據討論。
最後,環保團體要求再進行公眾諮詢。事實上,今次的規劃修訂已進行了諮詢。環保團體反對砍伐樹木是其政治立場,政治立場是不能以公眾諮詢來解決的。我們應該尊重壓力團體的努力。
我認為較為值得討論的是城規會的原來意向:
1.          市區:此地帶的規劃意向,主要是保育已建設地區/市區邊緣地區內的現有天然環境、防止市區式發展滲入這些地區,以及提供更多靜態康樂地點。根據一般推定,此地帶不宜進行發展。
2.          鄉郊地區/新市鎮:此地帶的規劃意向,主要是利用天然地理環境作為市區和近郊的發展區的界限,以抑制市區範圍的擴展,並提供土地作靜態康樂場地。根據一般推定,此地帶不宜進行發展。
2.

劉山青

副學士制度搵丁

教育局局長在201418日的立法會上表示:『我們在2012年進行了一次中六學生出路統計調查,當中繼續在全日制課程就學的是87.8%,就讀學士課程的是31.6%,就讀其他專上課程的是37.3%,而全職工作的則有7.7%。此外,到國外或國內升學的大約是7%。』
2000年,董建華引進副學士學位,列為資歷架構第四級,理論上與高級文憑同等。但副學士制度一直為人詬病,其故安在?
經評審的本地全日制副學位課程的畢業生人數,2012 年為 24, 872 人,包括 9 ,869名副學士課程畢業生和 15, 003名高級文憑課程畢業生。2013/14學年升讀經本地評審全日制副學位課程的學生有32,525人。
2014 年的施政報告宣布:
1.          政府會由 2015/16 學年起和緊接的三年規劃期內,逐步把教資會資助院校的高年級收生學額增加 1, 000個,由每年 4, 000個增至 5, 000個。讓表現優秀的副學位畢業生升讀新學制下的學士學位課程最後兩年,預計每年額外開支為 4.36億元。
2.          政府會資助每屆最多 1 ,000名學生,修讀指定範疇的自資學士學位課程。這項「主題資助計劃」的目標,除了資助高中畢業生升讀選定的自資學士學位課程外,亦可為對人力需求甚殷的行業培育人才。計劃將惠及在 2015/16 學年至2017/18學年獲取錄的三屆學生。為三屆學生推行計劃的預算總開支為 9.65億元。
3.          為就讀副學位以下程度合資格課程的清貧學生,設立學費發還機制,並提供學習開支定額津貼。
2012/13學年教資會資助副學位課程的核准學額指標和學生人數(相當於全日制)
院校
主要學科類別
核准學額指標
學生人數
城大
工程科及科技科
841
968
 
社會科學科
40
48
 
文科及人文學科
40
36
 
小計
921
1052
 
 
 
 
教院
理學科
31
60
 
社會科學科
7
6
 
文科及人文學科
77
111
 
教育科
971
747
 
小計
1086
924
 
 
 
 
理大
醫科、牙科及護理科
480
489
 
理學科
255
287
 
工程科及科技科
1573
1620
 
商科及管理科
639
671
 
社會科學科
80
100
 
文科及人文學科
311
313
 
小計
3338
3481
 
總計
5345
5457
陳健波議員在201418日立法會上發言:『副學士的銜接學額不足,只有大約兩成副學士可以升讀學士課程。大家都知道,僱主為副學士畢業生提供的薪金,與中學畢業生相差無幾,但副學士課程需要繳付高昂學費,實際對學生和家長構成很大困擾。』
2013/ 14 學年教資會資助院校開辦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自資學士學位銜接課程
(列表包含副學士畢業生可報讀的銜接學士學位課程及高年級學士學位課程)
院校
課程
新生學額
平均每年學費(港元)
城大
文學士
1124
61,750-95,700
 
工商管理學士
200
78,750
 
理學士
152
82,000
 
社會科學學士
158
90,300
浸大
文學士
175
75,000-82,500
 
商學士
280
63,000-75,000
 
社會科學學士
275
75,000-78,750
中大
商學士
270
117,600
教院
健康教育學士
62
84,000
 
社會科學教育學士
50
73,500
理大
文學士
1037
66,500-75,000
 
工商管理學士
160
85,000
 
工程學士
180
77,500-85,000
 
理學士
340
73,750-110,000
 
社會科學學士
160
66,650
港大
文學士
65
46,200
 
商學士
120
74,400-108,500
 
 
4808
 
 2012/13學年的部份教資會資助第一年學士學位課程收生資料顯示:
香港大學
 
聯招
副學位學歷
本地生人數
副學士/本地生
2012/13(三年制課程)
1
建築學文學士
24
0
47
0%
2
工商管理學學士(國際商業及環球管理)
15
0
25
0%
3
法學士
57
0
90
0%
4
內外全科醫學士
117
0
208
0%
5
文學士及教育學士〔語文教育〕
9
4
20
20%
6
社會科學學士
99
0
137
0%
7
工商管理學學士/經濟金融學學士
216
1
322
0%
8
理學士
292
15
354
4%
9
文學士
279
50
358
14%
10
工學學士
277
2
295
1%
2012/13(四年制課程)
 
 
 
 
 
1
建築學文學士
31
0
51
0%
2
生物醫學學士
14
0
23
0%
3
內外全科醫學士
152
0
212
0%
4
社會科學學士
98
15
152
10%
5
牙醫學士
35
0
50
0%
6
法學士
64
0
79
0%
7
工商管理學學士/經濟金融學學士
292
11
357
3%
8
工學學士
205
118
361
33%
9
文學士
272
52
354
15%
10
理學士
330
25
362
7%
 
 
2878
293
3857
8%
以副學生學歷入讀香港大學學士學位的成功率約為8%,主要集中在小數科目上。
林大輝議員發言:『現時的副學士課程良莠不齊,亦缺乏有效的監管,令不少學生學無所成,最悲慘的是還要負債纍纍。成績不好的,中學畢業後出來社會工作便更彷徨。』
黃碧雲議員發言:『他們報讀大學時要四處尋覓副學士課程,既要格價,又要比較課程質素。如果他們修讀副學士課程,在1年後又要擔心有否機會銜接學士課程。如果找不到銜接課程的話,他們便要報讀自資課程。不過,最大的問題是,在學生繳付了大額學費後,有些課程卻可能會“爛尾”收場。』
25家提供副學士學位的教育機構的資料看到,副學士的學費約為每年54萬不等。
2013/14學年收生學額
 
副學位[1]
第一年級學士學位
銜接學位
總計
香港理工大學及轄下專業進修學院和香港專上學院
4,000
0
1,877
5,877
香港城市大學及轄下專業進修學院和專上學院
3,500
0
1,634
5,134
職業訓練局
5,100
495
1,235
6,830
香港公開大學及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
740
371
886
1,997
香港浸會大學及轄下持續教育學院和國際學院
2,055
0
730
2,785
明德學院
0
240
320
560
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
1,650
0
270
1,920
東華學院
300
710
205
1,215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及香港大學附屬學院
4,220
35
185
4,440
香港科技專上書院
662
210
130
1,002
香港教育學院
250
355
112
717
恆生管理學院
140
801
69
1,010
明愛專上學院
400
360
30
790
明愛白英奇專業學校
400
0
0
400
珠海學院
0
725
0
725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保良局社區書院
2,040
0
0
2,040
香港三育書院
40
0
0
40
香港藝術學院[2]
55
65
0
120
香港能仁書院
300
0
0
300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
1,030
0
0
1,030
香港樹仁大學
0
1,500
0
1,500
楷博商業及會計學校
0
0
0
0
嶺南大學及轄下社區學院和持續進修學院
2,000
0
0
2,000
培正專業書院
150
0
0
150
嘉諾撒聖心商學書院
0
0
0
0
薩凡納藝術設計(香港)大學有限公司
0
175
0
175
香港中文大學東華三院社區書院
0
0
0
0
耀中社區書院
420
0
0
420
青年會專業書院
40
0
0
40
 
29,492
6,042
7,683
43,217
註︰
[1] 不包括在舊學制下提供的副學位課程。
[2] 香港藝術學院的全日制及兼讀制副學位課程於2012/13學年的收生學額為85人。因應全日制學額的需求,兼讀制課程最後並無取錄學生。
“0” 指沒有開辦有關課程。
這些辦學機構主要是以商業角度開設課程,上述的29間機構只有13間提供銜接學位,只7683個學位,佔副學位的比例為20%,說明大部份學生不會有機會進入大學。
學生貸款
不少學生為了供讀副學士課程需要向學生資助辦事處申請貸款。他們若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及「專上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全日制學生;及
·申請人年齡必須為25歲或以下(198391日或以後出生);及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在開始修讀課程前,你或你的家庭已連續在香港居住滿三年;及
·不曾就有關課程接受其他由公帑資助的學生資助。
「專上學生資助計劃」是一項須經家庭入息及資產審查的資助計劃。申請人須修讀以自資形式開辦並經本地評審的日制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或學士學位程度的專上課程。
「專上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旨在配合「專上學生資助計劃」,提供貸款以協助就讀以自資形式開辦並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或學士學位程度的專上課程學生繳付學費。
學年
2011/12
2012/13
2013/14*
(A)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
拖欠還款個案數目
2034
1653
1764
貸款還款帳戶數目
30356
27377
23557
拖欠還款個案佔貸款還款帳戶數目比率
6.70%
6.04%
7.49%
平均拖欠款額(元)
25,860
23,914
21,010
(B)專上學生資助計劃
拖欠還款個案數目
1418
1379
1829
貸款還款帳戶數目
16845
21926
21561
拖欠還款個案佔貸款還款帳戶數目比率
8.42%
6.29%
8.48%
平均拖欠款額(元)
14,796
12,963
11,208
(C)全日制大專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拖欠還款個案數目
1603
1557
1678
貸款還款帳戶數目
21766
22148
22627
拖欠還款個案佔貸款還款帳戶數目比率
7.36%
7.03%
7.42%
平均拖欠款額(元)
18,285
16,041
14,243
(D)專上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拖欠還款個案數目
2439
2637
2871
貸款還款帳戶數目
20699
25159
28284
拖欠還款個案佔貸款還款帳戶數目比率
11.78%
10.48%
10.15%
平均拖欠款額(元)
26,131
23,824
21,620
(E)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拖欠還款個案數目
9147
8435
8015
貸款還款帳戶數目
66771
67396
68133
拖欠還款個案佔貸款還款帳戶數目比率
13.70%
12.52%
11.76%
平均拖欠款額(元)
12,847
12,814
12,625
總計
拖欠還款個案數目
16641
15661
16157
貸款還款帳戶數目
156437
164006
164162
拖欠還款個案佔貸款還款帳戶數目比率
10.64%
9.55%
9.84%
平均拖欠款額(元)
17,074
16,173
15,146
香港的專上學生拖欠款項相當嚴重。可以想像,不能升學的約八成的副學位學生的拖欠比率比上表平均數更嚴重。學資處成立拖欠貸款組追討欠款,包括把拖欠還款個案轉介律政司和直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或協助債務重組。
現時的副學士課程宣傳刊物印刷精美,當中資料強調畢業後的出路和入息調查嚴重誤導,有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之嫌。借錢讀書與簽卡瘦身同樣易墜破產行列,莘莘學子要三思而行。

劉山青

我本無罪

人們常以一句「唔知道」作為對免責辯護的理由。在法院上,這是否行得通呢?
為了打擊香港的冒牌貨,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在港實施。該條例旨在禁止在營商過程中,提供的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供應商的商品說明,帶有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作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
現有條例要求:
(1)任何人不得將任何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偽造商標的貨品進口或出口。
(2)任何人違反第(1)款而將任何貨品進口或出口,即屬犯罪,除非他證明
(a)他不知道、無理由懷疑,且即使已盡合理努力亦不能發現該等貨品是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偽造商標的貨品;或
(b)該等貨品並非擬供作商業或業務用途。
(3)本條不適用於任何過境貨品。
要被告証明自己無罪是否合理呢?
在法律上,所謂不知者(負面認知negativing knowledge),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他不知道;
2.無理由懷疑;
3.即使已盡合理努力亦不能發現。
以太平洋藥房賣假藥「岷山牌六味地黄丸」為例,李先生是其前老板,被海關在09年票控賣假藥。
在第一點上,他知道不知道是主觀的,直覺的。例如,他的顧客或店員曾告訴他那是假藥。
第二點需要一定的客觀準則,一定的事實。李先生抗辯,他從一家有商譽的發行商入貨,所以他不知,也沒理由懷疑。
第三點是整個爭辯中最關鍵的一點。英國的商標法1994(TMA)的第94條並無類似要求。在英國,入罪元素是「他是否有理由相信」。正是這條,終審推翻高院的決定。
這條與被告認知無關。它要求法院找出,被告在一個合理環境下,可以發現什麼?
李先生被判入獄6個月(後上訴減為8),因為裁判官發覺他沒有找「岷山牌六味地黄丸」的獨家代理求証。
案件在終審庭上的法律爭議是:
1.    《商品說明條例》可否豁免被告的無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即證明自己無罪。
2.     如果要被告自行證明無罪,這有否抵觸其刑事案件中的無罪推定論的憲法保障。
3.    如果觸動到憲法權利,可否考慮將具說服力的舉證責任(persuasive burden)交回控方,讓疑點歸被告。即被告只有援引證據的責任(evidential burden)
在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裏,法官表示《商品說明條例》中的證明自己無罪明顯抵觸憲法保障,因此需要通過兩個驗証,以明示若非如此,商品無法得到保障
1.合乎社會目的;
2.合乎比例。
在第一個驗証上,法官表示,無罪假定論並非絕對。在假貨充斥的香港,店主至少盡合理努力以了解其所賣貨品是冒牌貨,這是合理的。因此,第一個驗証通過。
在第二個驗証上,法官認為,由於《商品說明條例》要求被告証明自己無罪,所以應以最嚴謹的要求審視該三個條件。正是第三個條件,「已盡合理努力亦不能發現」,此條有利於檢控。因此,要求被告自我證明是過份,不符合第二個驗証。
終審法院判決表明《商品說明條例》第26(4)條須從狹義解讀為向被告施加純粹援引證據的責任,而具說服力的舉證責任始終落在控方身上。
基於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26(4)條及該條例其他相若的免責辯護條文,以訂明這些條文只向被告施加援引證據的責任。
其修訂體現在立法會正在審議的《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第八部,其具體修訂為(簡介)
(a)如被告——
(i) 能舉証帶出疑點——
(A) 不知道;
(B) 無理由懷疑;且
(C) 作出合理的努力,亦不能確定;及
(ii)控方沒有足夠理由反證;
則罪名不成立。
結論
修改後的法例並非表示奸商不需付出努力,以確定其貨品真偽;而是檢控官需要主動反證,令《商品說明條例》符合一般刑事檢控的「假定無罪論」。這是三權分立的可貴之處。
在中國大陸,異見人士、維權律師被拉上法庭前,要証明自己無罪,沒有顛覆國家,沒有尋釁滋事,確是沒有可能。
劉山青

中共在第二步曲中背信棄義

背景
第一次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
2005年,特區政府根據人大常委會 2004 4 26日的《決定》,就修改 2007/08年兩個產生辦法,提出建議方案。但因為未能取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而未能成事。
 
第二次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
第三屆特區政府在2007 7 月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綠皮書》”),《綠皮書》的公眾諮詢為期三個月,至 10 10日截止。
曾蔭權在 20071212日向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宣讀「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 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啟動了五步曲的第一步。
 
曾蔭權的報告基本如下:
意見歸納:
(1) 市民對按照《基本法》達至普選的目標,是殷切期待的。
(2) 較多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可參考選舉委員會組成。
(3) 較多市民認為提名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應多於800人。
(4) 較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兩至四名為宜。
(5) 社會整體認同,應由登記選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至於是進行一輪或多輪投票則均須進一步討論。
(6) 至於普選立法會的模式、路線圖及時間表,未能形成主流意見。
(7) 過半數的受訪市民希望「特首先行、立法會普選隨後」。
(8) 目前在立法會內支持2012年普選行政長官及普選立法會的議員不足一半。有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在不遲於2017年或在 2017年及2017年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
(9) 亦有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2017年或在2017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普選隨後。
(10) 過半數市民支持 2012年實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
(11) 約六成受訪市民接受若在 2012年不能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可於 2017年實行普選。
(12) 有過半數受訪市民接受若在 2012年不能實行立法會普選,可於2016年或之後實行普選。
(13) 有超過15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在不遲於 2017年及在2017年或以後普選行政長官。
 
報告的結論及建議為:
「我認為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定出方向。在 2012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
 
儘管如是,北京並沒有接受其建議。它在其第二步曲,強行否決了2012年特首普選。
200712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載於基本法文件二十一。
 
 
會議認為:
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實行普選;在行政長官普選以後,立法會可以實行普選。
 
會議決議:
一、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不實行普選。2012年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普選,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行政長官和2012年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循序漸進原則適當修改。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四、行政長官、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如未能修改,其產生辦法沿用上屆辦法。
 
這裏需要留意,2017普選並非會議決議。
 
從這段歷史看,中央在普選問題上不尊重港人意願,也不把特首的建議當一回事,更遑論政改首階段諮詢報告!
現在已經到了歷史關頭,政府即將公佈首輪政改諮詢結果。有十三名學者建議政府延遲至十月初提交報告,認為延遲提交報告可予雙方冷靜期。
大凡重大政治決定之所以會改變,中間必然出現重大政治事件,期望延遲而有所改變無異是痴人說夢。一,特首上京日期的話事權不在香港;二,71遊行已是港人的最大集結力量,其他可見的行動的正面作用不能超越它。我相信,北京會考慮這因素。
正如Evita 歌劇中的 A New Argentina 歌詞 Dice are rolling the knives are out,讓香港人迎接自己的歷史命運吧!
 
劉山青
 

梁振英,你還相信你的承諾嗎?

特首梁振英在2014  7  15 日向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中最重要的一段為其總結。
其基本意見為:
(i) 社會期望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 
(ii) 普遍認同在《基本法》和大人決定上,落實普選。 
(iii) 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來有正面作用。
(iv) 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
(v) 提名委員要擁有實質提名權。 
(vi) 提名委員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其人數應維持在1 200 人至 1 600 人。 
(vii) 提名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經由一定數目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參選人,第二階段再由提名委員會從參選人當中提名若干名候選人。
(viii) 就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大致在 2  3 人左右。     
(ix) 就普選行政長官方式舉行兩輪投票。
(x)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修改。
其報告比董建華在2005年和曾蔭權在2007年的報告還保守,其理由為下:
一.)    董建華在2005年的「五號政改方案」建議,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800人增加至1600人。由於未能通過立法會,至今1600人數尚未能達到。
二.)    將提委會分為參選和提名兩個階段是董建華年代,民建聯提出的方案。
三.)    曾蔭權尚且在其報告中,知不可為而為之,建議「在 2012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 而梁振英在其報告中,提出要求『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
四.)    現時的立法會在「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兩方面與普選距離很遠,梁振英不在現時修改基本法附件二,只會令未來討論十分困難。事實上,這是今次政改諮詢困難的原因之一。
五.)    梁振英在其競選政綱中的政制發展承諾了3點,分別為
甲、 2016 年立法會的功能組別的選舉辦法,擴大選民基礎。
乙、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並為 2020 年普選立法會鋪路。
丙、 2016 年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
梁振英,你還相信你的承諾嗎?
劉山青

迪士尼有隻大白象

財委會在2014712日的第一節拉布會議上的第一個通過的撥款要求是:
(a)把資本投資基金下的現有 1 7 億元貸款轉換為「主題樂園公司」的股本;以及
 (b)在資本投資基金下提供一筆不多於 8  850 萬元的新貸款予主題樂園公司,
以支持迪士尼樂園的新酒店發展計劃。
 
背景
1999年,政府與迪士尼公司達成協議,在竹篙灣興建香港迪士尼(第一期)。為此,雙方成立了一間合營公司,名為主題樂園公司。第一期計劃的發展成本總額為141億元,另外附加第一期工程的填海費用估計為40億元。根據協議,政府持有主題樂園公司57%的股權(32.5億元),華特迪士尼公司則持有43%的股權(24.5億元)。除股本注資外,政府亦提供約56.2億元的貸款予主題樂園公司,以及收取價值40億元的附屬股本,作為第一期用地的地價。2012年,迪士尼公司貸款的未償還款額為27.6億元。在擴建計劃下,政府持有主題樂園公司的股權將由57%減至52%
 
(億港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迪士尼公司
主題樂園公司
股本注資
17.00(A)
 
 
現有政府貸款轉換為股本
17.00[]
 
 
股東新貸款
8.085(B)
11.545(C)
 
主題樂園公司營運資金
6.000(D)
 
 
現金投資總額
8.085
28.545
6
預計計劃成本=(A)+(B)+(C)+(D)=42.63億元
(註:擬議政府現有貸款轉換為股本的安排,是為保持政府在合營公司的大股東地位,並不屬支付新酒店所需成本之內。)
 
年年虧損
2007-2008年度,淨虧損額為15.74億元。
2008-2009年度,淨虧損額為13.15億元。
2010-2011年度錄得2.37億元淨虧損。
2011-2012年度錄得自20059月開幕以來首次的純利1.09億元。
2012-2013年度錄得純利達2.42億港元。
 
 
 
(港幣百萬元)
2012
2011
變動
收入
4,272
3,630
642
營運成本及費用
3,396
3,124
272
未扣除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盈利
876
506
370
折舊及攤銷
762
699
63
淨融資成本
5
44
-39
純利/(淨虧損)
109
-237
346
非流動資產
15,375
14,878
497
流動資產
1,153
1,110
43
流動負債
-1,307
-1,517
210
非流動負債
-2,097
-2,572
475
股東權益
13,124
11,899
1,225
 
迪士尼被議員質疑營運成本偏高。在2012年,34億的營運成本只獲利1億,為3%
 
2011-2012年度首次盈利的原因。
 
淨融資成本
淨融資成本包括扣除利息收入後的利息支出。11-12年度的淨融資成本為 500 萬港元,較10-11年度減少 89% 3,900 萬港元。淨融資成本減少由於香港特區政府所提供的部份貸款於 2012 財政年度內轉換為普通股,及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資本化利息所致。
 
 
純利/(淨虧損)= 「未扣除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盈利」 –「折舊及攤銷 「淨融資成本 」。
因此,若不是政府明益迪士尼, 11-12年的純利只有7000萬,而不是1.09 億港元。
 
迪士尼公司從一開始就搵香港政府笨,港府出地出錢讓它做生意。香港政府當了大股東,但在2013225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察悉迪士尼公司曾豁免香港迪士尼的管理費及容許香港迪士尼延遲繳付專利權費用。有委員要求香港迪士尼提供資料。政府表示,管理費金額屬商業敏感資料,基於政府與迪士尼公司的協議,有關資料未能對外披露。
其搵笨之二是玩財技,將債務轉股權。主題樂園公司在2000年取得定期商業貸款23億元及周轉信貸額10億元。20089月,雙方股東協議由迪士尼公司一間附屬公司提供貸款,以取代上述商業貸款及周轉信貸額。2012年,迪士尼公司貸款的未償還款額為27.6億元。
 
其搵笨之三是在2012年叫政府將部份貸款轉換為普通股。
今趟又叫政府將17億元貸款轉換為「主題樂園公司」的股本和再借 850 萬元。
 
其搵笨之四是叫政府在52-48比例外,多持40億的附屬股本。那些附屬股本是華特迪士尼公司為香港迪士尼項目開設的附屬公司,即香港政府幫華特找數。
 
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現時和預計的資本結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億元)
華特迪士尼公司(億元)
總計(億元)
資本結構(截至2013財政年度末)
普通股本
86(52%)
78(48%)
164
附屬股本
40
40
貸款
20
20
新酒店計劃完成後的預計資本結構
普通股本
103(52%)
95(48%)
198
附屬股本
40
40
貸款
11
11
22
 
 
 
 
 
 
 
 
 
 
 
 
 
 
政府曾在2014224日為酒店項目諮詢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但立法會沒有會議紀要,我們不知議員說了些什麼。但無論如何,迪士尼已成了香港的大白象。
 
劉山青